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交通厅诫免谈话制度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交通厅诫免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免谈话制度,是纪检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诫制度。
第三条
实行诫免谈话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第四条 诫免谈话对象的范围。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厅直管项目公司的党政负责人及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厅机关党员、干部。
第五条 诫免谈话的对象。
(一)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
(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党组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六条 诫免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诫免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厅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第二次诫免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第七条 诫免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厅党组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诫免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九条
诫免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条 诫免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诫免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免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驻交通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交通厅廉政诫免谈话
情况登记表
谈话
对象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参加工
作时间入党
时间
谈话
种类
谈话
内容
监察室意见领导批示
谈话人姓 名 职务 谈话
时间 谈话
地点
谈话
情
况
承办人姓名承办结果反馈意见
移交时间 保管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