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非法盖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怎么管理)
发布时间:2022-09-25 23:22
浏览量: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 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