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尿常规不合格(入职体检尿常规不合格,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有何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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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体检是否合格应当是决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当解决的问题,现在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使用劳动者,双方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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