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为了为了保障国家资源用在正确的地方,因为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事实却总是事与愿违,十几年没破的案件比比皆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不管受了多大苦难,生活也早已重新开始,时间会冲淡一切,又受限于警力资源较低,所以设置追诉期让更多资源放在近期的案件,这没办法,现实往往会向真理妥协。
二、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除了这两个目的以外的都是多余的,因为行为人如果长时间没有犯罪,那我们就认为没有再处罚的必要性了,就比如一个人偷了单位几台笔记本价值(价值三万元)后潜逃了十几年,早就做上了正经生意,阖家欢乐。像这种犯罪惩罚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我们说一个人走向歧途后尽可能的挽救而不是逼得他无路可走。如果犯一点错就要终生追究的话,更多的人会选择负隅顽抗而不是因惧怕而接受改造,这是人性。这一点上和尽量少用慎用极刑有相似的法理。而且我国刑法规定,在追诉期内再犯新罪的连同前罪重新计算追诉期。
最后在我国几乎不会适用追诉时效,因为在我国有以下两种种情况不适用追诉期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意思就是说只要犯罪事实发生后,你去报案了,就不再适用诉讼时效了,哪怕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