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按照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 并不存在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的前提下按下述结论处理:
工作8年,按照上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也就说,满一年后才有休年假,真正享受年假的是七年,每年5天,合计是35天。
根据上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根据上述条例第七条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论,你单位应当补偿的金额=35天 * 职工日工资 * 3 (*是乘以的意思)
就算你的工作属于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只能跨一个年度,也就说,只有一年的年休假可以在今年补回来, 单位也应该补偿 30天 * 职工日工资 * 3 (*是乘以的意思)
补充说明,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属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所以不是只有2年能追回来其余的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