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3、年度汇总损益表;
4、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3、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
3、年度损益表;
4、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5、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四、领取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1、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3、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五、提交营业执照年检所需资料
六、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1、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3、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