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的这个特性其实告诉我们在处理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如果能够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解决, 那就不能轻易适用刑法。此外,罪刑法定也是刑法明确确立的一个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行为没有成文法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就能得出一个结论,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近些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个人或者组织未经批准进行放贷业务,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有些人提议对这种放贷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那么到底有无这个必要呢?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关于我的这个观点,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个从刑法的谦抑性的角度来讲,为什么这么多个人或者组织从事这种所谓违法的放贷业务呢?这从侧面其实反映了我国所谓正规的金融机构其实无法满足社会融资的需要,如果单纯将所有这些货色放贷业务都规制为犯罪,一方面使得人们产生了这样做其实是为了保护垄断金融机构利益的遐想,另一方必然将导致大量的人员因此而构成犯罪。将从事这种带有一定合理性的行为人员或者企业都予以刑事处罚,使得刑法处罚打击的面过宽,与刑法谦抑性不符。或许有人会说,社会上近些年来套路贷盛行,造成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将此入刑。这就涉及到了我说的第二方面,那就是对于在从事放贷业务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如果情节严重,完全可以适用刑法中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甚至抢劫等条文予以规制,完全没有必要立法设立新的罪名。之所以出现套路贷盛行的局面,完全是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执法不严的局面,对于所谓的有书面协议的纠纷一律定性为民间经济纠纷而不予介入。
因此,从以上两点看,正常的民间借贷双方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解决争议,超出正产范畴之内的借贷行为,必要时刑法也可以予以规制。因此,没有必要将这种行为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