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筑弄虚作假国家会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9-2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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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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