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出庭有着明确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3、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做了细化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一至二名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里的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有的是医学专家,有的是大学的医学教授,有的是资深的医生,当患者们在庭审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和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们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证,并且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并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这样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患者自身和律师对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的缺点,使得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一个更加平等的地位,同时更加有利于患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在医疗案件诉讼过程中,对于没有医学知识的患者来说,专家辅助人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