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税率(4月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3%,未开具的16%的发票如何提前做好处理)
发布时间:2022-09-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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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举措。明确了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等等。
税率调整,引发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税率适用问题。特别是涉及税率调整起始日前后,即4月1日前后发生的业务,发票按照什么税率开,比如:1、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在4月1日前开具发票的原有业务。2、4月1日前已经开展并将会持续到4月1日以后继续开展的业务。
对于这个问题,税务局已明确规定,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但未及时开具发票的,扔按照原来的税率(16%和10%)来开票和纳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纳税。
所以,4月1日以后,税务局开票系统和纳税申报系统将会新税率和旧税率并行,企业根据上面所说的适用税率原则进行开票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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