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
因此,司法机关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只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等职能。同时,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的一个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此外,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的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负责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劳动改造机关和对其实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畴之内。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旨在对商品条码实施规范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工商局对某企业生产的假冒服装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