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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先过户被骗(一夜返贫,老夫妻200万元卖房,被骗后只收到60万元,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2-09-26 16:41   浏览量:8

收了三分之一房款就给买房人办理了过户,结果约定日期到了,人联系不上了,剩下的钱没收到,房子却已被多次抵押贷款甚至二次过户。这是目前北京已发现的7名卖房人的遭遇,涉及9套房产,金额超过2000万元。被骗业主怀疑,他们是被同一买家设局诈骗。

受害人之一马先生通过“我爱我家”酒仙桥晶都国际店,出售了名下仅有的房产,买家是一名叫张某的女“大款”。


  当时张某称,自己因限购政策限制无法直接买房,只能以侄女王某的名义签订合同。


  张某同时提出,由于手中资金有限,所以她会先付三分之一的首付款,然后要求马先生把房产过户给“侄女”王某,她再以这套房进行商业抵押贷款,之后便能一次性付清房款。这个期限,普遍约定的是45至60个工作日。


  马先生说,当时他觉出这里面有风险,但我爱我家的经理人称,他们操作过很多类似交易,张某已经在他们那儿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很多房产。


  马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妹妹已经移民,要在国外买房,所以家里就想把这套房子卖了,给妹妹凑个首付。剩下的钱,马先生想再给父母买一套带电梯的房子,他自己去住父母现在住的老楼。


  于是,马先生将房子委托给我爱我家挂到了系统中。


  马先生147平方米的房子,最后的成交价是360万。这个价格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并不高。


  马先生说,其实当时他并不是因为着急卖房才同意的这种“先过户”的交易方式,就是“赶上了”。而最关键的一颗“定心丸”,是我爱我家跟他们签署的一份“房屋交易保障合同”。


  “我们所有的受害者几乎在签合同前都问过一个问题:过户后房子就是别人的了,如果对方不付余款了怎么办?当时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就拿着房屋交易保障合同,指着后面担保公司的公章告诉我们,‘有担保公司做担保,你们还担心什么?’就是这一句话就把我们都‘装’进去了。”


  马先生回忆,当时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说的意思是,如果有风险,担保公司会负责承担客户的损失。因为要签署大量的文件,所以他们并没有仔细看,就信以为真,并签了字。


  还有一位赵阿姨因为房子不能再办理工商登记,不好租了,小区环境又不太适合居住,所以就想卖了后换套房自己住。赵阿姨说,她当时也是因为看到有担保公司做担保,觉得没问题,才决定卖房的。


  事发后,他们去找律师咨询却得知,这份所谓的“保障合同”并无法律效力,只是等同“见证文书”。记者看到,该合同只是约定,由“我爱我家”的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惨痛结果


  涉案房产不是被抵押就是已转卖


  马先生说,就在这样的“担保”下,他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110万首付款后,将房子过户给了张某所谓的“侄女”王某。过户后,马先生向对方催款,对方又给了10万元房款。


  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对方却一直没有音信,于是马先生给张某打电话,此时却发现对方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至此,原本属于马先生但已过户的房产尚有约240万的尾款未结清。


  在跟“我爱我家”的交涉过程中,马先生发现,有着同样经历的卖房人不止自己一个。


  截至目前,马先生已经联系上7名受害人,涉及9套房产,交易价格从240万至370万不等,总额超过3000万,约有70%的尾款未付。这9套房产全部由“我爱我家”酒仙桥晶都国际店和望京区网络1店两家门店负责的交易。实际买房人也都是张某。


  而且,可能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存在。


  在向住建委查询房产状况时,马先生等卖房人发现,出售的房产在过户后被多次抵押,产生巨额贷款。


  马先生的房产在过户后先是贷给兴业银行海淀支行430万,后又由个人抵押贷出150万元。“这里面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我房子才卖360万,怎么能从银行贷出430万来?”


  这样的情况不止出现在马先生一个人身上。卖了三套房未结尾款的王先生,在查询后得知,自己的两套房分别抵押给了中国银行和兴业银行,之后又抵押给了个人,总共贷出了近700万元。其中一套房产从中国银行只办理出150万的抵押贷款,这个价格相对正常。而另一套从兴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则和马先生一样,贷款金额高于房屋交易价格。


  更惨的情况是,有些受害人的房子已经被二次过户到了他人名下。


  受害人之一刘女士价值265万元的房产,过户后被抵押给了一家地产公司,后又抵押给了个人。之后就有好几个人上门来逼着刘女士一家搬家。幸亏刘女士自己还有其他房产,这才没有露宿街头。


  还有一位受害者此前房子一直在对外出租,等他发现的时候,现房主已经在房子里开始装修了。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多名受害者到朝阳法院,立案起诉张某和合同上的买房人,要求履行合同,同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马先生他们还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认为这属于债务纠纷,让他们走民事途径解决。但据马先生等人了解,被张某拉来跟他们签合同有些是顺义村民,根本不具有履行能力。“现在的情况是,走民事遥遥无期,而且根本没有什么能执行的,受损的只能是个人和银行。”


  马先生对记者讲,骗子固然可恶,但我爱我家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有没有审查过买房人的资质?“从去年11月开始,张某带着不同的人在我爱我家的两家门店陆续签了这么多笔合同,他们难道就没有察觉出里面的问题?而且,我爱我家从来没有对我们进行过任何风险告知。”


  由于受害者王先生已经从房管部门取得了其中两套房子被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今天,这些受害者们准备拿着材料再到公安机关去报案试一试,他们希望警方能够按照诈骗案立案侦查,只有这样他们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最新动态


  被骗房主盼着警方能立案


  “你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是想拿回钱吗?还是想整我呢?”上午10点,看到曾和他们签订买房合同的张某发来这样的一条短信,马先生等被骗房主说:“真是无语了。”


  今天上午,5位被骗房主或代理人一起来到位于南新仓大厦的我爱我家房产经纪公司,商讨下一步应对措施。


  “现在眼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拿到我爱我家公司开出的证明,然后到朝阳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立案。”房主马先生说。但是直到上午11点,我爱我家公司尚未开出证明。在和中介公司的交涉中,数位房主一再强调:要是没有中介业务员满口应承“如果她不付尾款,也会由我们的担保公司支付”,谁会傻到只收了30%房款的情况下,就配合骗子过户?


  对此,我爱我家客服总监赫双女士表示,对于业务员在签订房产过程中说过的话,她本人并不在场,无法确定。目前只能确定,从房主签订的合同上看,虽有一个担保合同,但担保的内容并不涉及双方的款项支付情况,担保的只是服务流程问题。如果在款项支付时出现了纠纷,双方可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张雪东律师代理了一位受害房主。他说,根据目前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来看,最有希望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也只是在于没有尽到风险提示的责任。“这个张某用同样的手段签了很多合同,都是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的。她签了合同之后,真正过户的时候,再找来一个‘托’,每个‘托’最多‘买’两套房子,而且这些‘托’的身份非常相似,都是顺义人,年龄大约20岁左右,看上去其实并没有购房的能力。因此我们现在怀疑这是一个团伙。”


  令人稍感惊讶的是,据赫女士讲,今天上午,被房主们指为“骗子”的张某仍在其他房产公司准备签合同,并没有偃旗息鼓的意思。上午10时许,已经得知房主们行动的张某甚至连续给受骗房主马先生发来短信“质问”,“你知道你们这样做,还能继续吗?”


  马先生称,与各位房主签订合同的张某为1982年出生,今年31岁,北京顺义口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挺着大肚子,貌似已经怀孕多个月。但直至今日,谁也不知道她的大肚子到底是真是假。


  截稿之前,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2012年9月,这个张某曾经以同样的方式买过一套房子,但是结清了尾款。因此不会进入到风险管控系统。“以前出过问题的人才会有记录,此人并没有进入过我们的黑名单。”胡景晖表示,从多年工作经验上来看,此人当然涉嫌诈骗。但是,在交易系统里,只能看到她的“托”的信息,目前看不到这个以所谓“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情况。在申报合同的时候,从系统内看到的是不同的购房者在买房。“一个人短时间内在一个区域内多套买卖,管理方肯定会对这个人多加重视,但是她正是用这种手段,规避了我们的管理系统和风险提示系统——这是个有经验的人!”


  “我们现在最希望的是赶紧控制住这个人,尽快刑事立案。这一点我们和业主的利益并无区别。”胡景晖说。


  律师分析


  交易不正常已涉嫌诈骗犯罪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纵观这起案件的手段,同一个人在房产中介的两家门店至少购买了9套房产,之后疯狂抵押贷款或马上转让,套取大量的资金,这显然已不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而且此案的危害结果严重、涉案金额巨大,都足以说明这已不是简单的民事交易中的纠纷,已严重涉嫌诈骗犯罪。赵三平认为,公安机关对此应当立案侦查。


  此外,赵三平还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的居间服务中存在重大瑕疵。“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负有审查买卖双方资格、交易标的物的状态、交易流程控制等法定义务。但从本案情况看,中介公司并未尽到必要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现中介公司的员工个人有同买受人勾结的行为,中介公司作为雇佣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那份保障合同的效力,虽然没有看到具体的协议内容,但赵三平认为,担保公司保证“交易顺利进行”这个承诺应当涵盖整个交易过程。对于卖方来说就是拿到全部价款,对于买方来说就是产权证过户,到此,交易才算顺利完成。


  如果担保公司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的,在保证范围、期限、形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赵三平认为,担保公司也应当对“交易无法顺利进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渝北区的李先生出售自家一处房产,在与买家、房产中介和房屋代持人一起完成过户手续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尾款,调查后发现房子还被两次分别被抵押给银行和小贷公司的被骗遭遇。

由于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要求合同上的买家(代持人)支付尾款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也就是说获得胜诉判决难度不大。但由于合同上的买家是代持人,资信能力不强,通常也不具备支付合同尾款的能力,卖家想拿到尾款困难重重。


由于法院近年来案件量较大,不同法院的处理速度也有所差别,在仅有一审和执行阶段的情况下,时间大概在6个月到1年。

在买方未付尾款的情况下,买方利用时间差多次以新房产证申请商业贷款。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审批不严的问题?卖家能否向他们追责?大型银行通常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面签结束后正常情况下买方单方面并不能撤销申请,买方单方面更不可能办理房屋过户。如确能证明银行和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甚至共同犯罪,显然可以追究其个人责任,而银行、小贷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则需要视其在给卖方造成损失这一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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