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追究责任。首先按照国家标准判定其为机动车:一看有无脚蹬,二看时速,三看重量。后两者有专门机构鉴定。
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扩展资料:
案例:
任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威海经区珠海路行驶,与丛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任某受伤,且两车均有损坏。
经交警认定,任某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行等违法行为,丛某则属于超速行驶,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来,丛某因多次向任某索要车辆维修费未果而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判决,任某赔偿丛某车辆维修费2200元。宣判后,任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所骑的三轮车是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应按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认定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规定,以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任某主张自己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但却未提交相应证据能够证实,所以交警部门对车辆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任某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车国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