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外国的刑期有被判200多年的?
关于这个话题,特作了一番了解综衡,综合起来的理解就是,不同国家在法律上体现对有罪量刑的解读的不同。我国是无期徒刑,但在很多情况下,无期徒刑又并不等于永久刑期,仅是不设死所谓的无期期限而已。纵观我国无期徒刑,其在服刑期间,是可以通过表现、通过举报、通过立功等等有功表现而达到减刑、假释,从而罪犯可能只坐一、二十年牢便已重获自由。也就是原来的无期变成了有期。或就是真正在监狱里无期至死了(但这种无期至死案例较为罕见)。说实话,这种刑罚上的变化究竟是合适还是不合适是有争议的。
而某些国家如英美法在法律制度上则和我国的法系有很大的区别。举个例,在我国的杀人案件,即使被害多人,最重也就是给一个故意杀人的罪名判处死刑。如果在在英美法系国家,就会每杀一人都会判一个谋杀罪,最后把每个罪名的量刑相加,所以形成了100年、200年或更多的刑期。要说无期,国外这种判处100、200年的才算是真正的“无期”。即便可以减刑也有排去减或根本就减不了多少。
100年、200年,指的是罪行的严重程度。判200年的比判100年的罪行显然就重。虽然这种刑罚于人的生命期限来说没有执行的意义但包含着判决时的正义性。尤其美国联邦刑法,一般采取并科原则,而不是我国所用的限制最高刑期的数罪并罚制度。刑期长短不仅代表惩罚的轻重,更是表示了对罪行的评价。虽然都是关一辈子,判200年的就比判100年的更恶劣,这是一种评价。刑法的这种表达方式,实际就是终身刑期,与我国判的无期没什么区别,而法律界却有学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更能够准确地表现出这个人所犯罪恶到底有多大,于是更支持这种给刑更大更重更直接的方法。
像英美国家的这种针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采取绝对相加的原则,是很好的在无期和有期徒刑间,形成了一个合理的刑罚梯次,以避免刑罚体系或可能出现的失衡。既避免了死刑,又杜绝了通过钻法律空子减刑。